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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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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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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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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2

713 0

     一、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示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东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2005-12-12

711 0

    行政赔偿法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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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2

694 0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其中对人身权的侵犯仅限于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目前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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