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政拘留派出所需负什么责任?受害人可以得到多少赔偿,具体怎样计算可以得到精神损失赔偿吗?
1、非法行政拘留派出所需负什么责任?
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2、受害人可以得到多少赔偿,具体怎样计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示》第二十六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规定,非法拘留一日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 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还可以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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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因此,受害人是可以请求赔偿的。
但根据该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所以,只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是没有精神损失赔偿的。
如果确是非法行政拘留,可以要求派出所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派出所拒不恢复名誉,可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至于赔偿问题,一般不大可能.若是因此而患上精神病,那又是一种说法,可以要求赔偿.当然也要看法医鉴定结果而定,所以能赔偿多少一时难下定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