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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医院涂改病历,该怎么办?

  李某因间歇性呕吐到某医院就医。其亲属向医师说明 了病情,并要求详细检查。医师以做CT检查危险等为借口,未予 必要的检查,错误诊断为急性胃炎。十几天以后,李某出现生命垂 危现象。医院仍没有为其做必要的检查,直至李某因脑部肿瘤得不 到及时正常治疗而失去抢救生命的机会。
  李某最终死亡。李某家属 决定起诉该医疗机构,为李某的死亡讨个说法,于是经过与医生协 商,复印了李某的病历资料。但是病历上所显示的时间和内容不完 全,并且有五天的内容没有记录。李某家属认为是医院的错误诊 断、治疗,致使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的发生。于是,他们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赔偿各种损失。
  
  在法 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交换证据时,李某家属发现,医院提供的病 历资料与自己从医院复印的病历资料不一样,有五天的病情记录是 后来填写的。而且两份病历中相同日期记录的内容也不尽相同,部 分地方还有用刀片刮掉的痕迹。而对此,医院则辩称病历是院方的 “正常整理和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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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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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严禁涂改、伪 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这样规定是因为,医院的病 历是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处理问题不可或缺的一个法律文件。倘若 医院可以随意修改病历,这不仅侵害了患者对医院诊断、治疗过程 和自身病况的知情权,而且还会造成比医疗事故本身更恶劣的社会 影响。
    所以,那种认为“哪页不合格,就撕掉重写”的观念是错误 的,也是违法的。 但是,要注意区分病历涂改和正当的病历修改。涂改病历是指 在病历书写完成后为了掩盖原病例的真实性而违背客观事实所进行 的涂抹、修改,其目的是为了逃避责任,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种涂 改要与病历书写过程中因笔误或其他正当理由而造成的修改严格区 分开来。  正常情况下医师因笔误或者上级医师审查修改下级医师记 录的病历时,应保证原记录清楚、可辨认,修改时使用不同颜色的 笔进行书写,注明修改时间并签名。
  如遗漏重要内容需要补记时,医 师应在发现后及时补记,位置与上次相关病程记录紧邻,注明补记时 间并签名。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师不得再对病历进行修改。   在本案中,医院对李某的病历进行所谓的“正常整理和改动”, 实际上属于涂改伪造病历,这种涂改伪造改变了被告对于患者李某 真实诊疗过程的记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 三条规定:“……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病历是医学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是一种违 法行为。  医师应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如实记录病历。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 定,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也对涂改、伪造、隐 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其规定,医疗机构 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伪造、隐 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 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认为医院涂改了病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就“可疑”病历向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司法鉴定。如果能够鉴 定出病历确实不是原始病历,可以依此证据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 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重新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由原主管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同时,对医疗鉴定结论不服的,或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不予鉴定的,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医 院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对待经涂改的病历,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 司法解释来处理,即一旦确定医院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资 料的,就可以直接推定医院存在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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