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
原告因委托该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该律师接受委托后完全不履行律师职责致使我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果严重。
现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处。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处被告赔偿本人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并公开道歉.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因为蔡长基在接受本人委托后没有按照律师法履行职责,导致我无辜被羁押长达七个多月.
2005年9月4号,我因和汪卫东合作经营资金纠纷,被石狮市风里派出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刑事拘留.
2005年10月20日我的母亲丁婉琴为寻求公正处理使我免于造受冤狱,经朋友介绍与福建智理律师事务所的
蔡长基取得联系,经蔡长基提示,到其家中办理委托手续.并交纳6000千元人民币.该律师向我母亲做了保证
一是取保候审,二是如果要判的话判缓刑.
谁知该律师只是谎言骗费∶
该律师直到2005年10月31号才到石狮市看守所会见我,当时我很明确的告诉他我不需要辩护我行为上没构成犯罪
只要案子到法院我自己辩护就可以,我现在要申诉、控告,公安办案人员对我刑讯逼供、提法虐待。
当时该律师只是简单的问了几个问题就离去,我心里感觉该律师没有一点魄力,但我怎么也没想到会如此离谱,
从此在也没来过也没有留下联系地址,没和我通过一封信.
之后的五个多月里我的案子被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审查起诉还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该律师没有提出任何法律意见
更没有收集证明我无罪的证据。经我出来后向检察院了解情况,检察院却不知道我当时有委托律师代理,更没有该律师
提供的取保候审,申诉控告的材料。我家人也说该律师并没告知可以行使取保候审申诉控告这些权利。
2006年4月6号我被释放后该律师都不知道,直到我向泉州市司法局举报该律师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该律师才知道我以被释放。
二、该律师不履行指责使我更担心∶
1、我在看守所熟读法律清楚知道自己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是公安、检察院故意整我,而我的律师却不敢维护我的
合法权益,这让我觉得在石狮根本没有法律只有权力,“我是否还能出去”?让我的恐怖心里增加到极限.
2、因为钱已给该律师无法再筹及另一笔钱再请个律师同时也对闽南的律师、闽南的公正失去信心,更感到无助和绝望.
甚至想过自杀.
3、该律师对我母亲态度恶劣<该律师已向司法局承认>对我母亲造成心里更大的压力,更让她感到无力帮助自己的儿子
得到公正的处理,让我母亲几个月吃不下睡不着.精神和心里上受到严重伤害.
该律师自从2005年10月30号到至今仍没再和我见过面,就是去司法局也是别人替他去的,他可能觉得一个小老百姓在闽南
这快地方如何告得赢一个堂堂律师呢.好无认错的表示及心态,我找不到任何理由原谅他,为了闽南的百姓能得到律师诚恳的
服务我更应该这样做.所以决定告该律师.直到他告别律师行业因为这样的人不配挂上正义二字,没有正义又如何担任律师?
三、该律师违反多条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规范∶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没有为我申请取保候审。
我的条件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也没告知我的家人可以行使这一权利。
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及第六十条之规定,没有为我代理申诉、控告。
第四十三条、四十九条之规定,没有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没有履行会见以通信的职责。
在我的案子经两次退回补充审查三次审查起诉最后决定不起诉,长达七个多月的羁押期限内,该律师仅仅于2005年10月31号
会见我一次接下来的五个多月时间里不闻不问从此消失。
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没有履行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的职责。《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职业的规定》
第12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案件,应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并记名笔录附卷。
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发出书面通知,
由其提供书面意见。律师在审查起诉期限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应记名在卷。”
该律师没有向人民检察院提供任何口头或书面意见,正是由于其没有履行辩护职责,导致被检察院错误的将我反复退回
补充侦查,原本无罪的案件被羁押长达七个多月。
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在检查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后,该冷藏室不但没有代我向检察院申诉,而且也没有告知我有提起
申诉的权利。
综上所述,正是蔡长基律师违反律师职业纪律,在担任我的辩护人期间没有履行辩护职责,严重失职,才导致我的案件
被反复地退回补充侦查,才导致我被非法羁押长达七个多月,人身自由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给我造成重大损失,请求法院
依法判处,并责成蔡长基退还代理费,同时赔偿我因此造成的损失。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时间是无法赔偿的,只能赔偿
我及我家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本人认为这是个典型的案例,故要求该律师赔偿我两亿人民币。
从你陈述的情况看,该律师确有“污职”之嫌,应当给你个说法,你有权讨还代理费并请求赔偿。
从你整个提问看应该是份起诉状。那么,就具体的小问题提示一下吧:1、诉讼请求中,“请求判处被告赔偿本人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应有具体的金额,即诉讼标的。
2、此状是告蔡某一人的,为突出重点,不造成交叉和混淆,建议把涉及其他部门违法的情节和言谈删除。
3、总地篇幅还嫌太长,要压缩。把重点放在蔡某没有履行职责上就可以了。
4、此案的精神损害赔偿,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把握不大。 建议慎重,以免虚增诉讼费用。要知道,法院不能支持的诉讼请求产生的诉讼费用是要自负的。全部
从你陈述的情况看,该律师确有“污职”之嫌,应当给你个说法,你有权讨还代理费并请求赔偿。
从你整个提问看应该是份起诉状。那么,就具体的小问题提示一下吧:1、诉讼请求中,“请求判处被告赔偿本人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应有具体的金额,即诉讼标的。
2、此状是告蔡某一人的,为突出重点,不造成交叉和混淆,建议把涉及其他部门违法的情节和言谈删除。
3、总地篇幅还嫌太长,要压缩。把重点放在蔡某没有履行职责上就可以了。
4、此案的精神损害赔偿,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把握不大。
建议慎重,以免虚增诉讼费用。要知道,法院不能支持的诉讼请求产生的诉讼费用是要自负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