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
2016-06-01 17:36:19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收入与支出的关联、配比等原则的要
求,并非所有的企业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只有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 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展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收入与支出的关联、配比等原则的要
求,并非所有的企业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只有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 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 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 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 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照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收回或者部 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 活动中发生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1)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 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
1) 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的经济
利益,如生产性企业为生产产品而购买储存的原材料,服务性企业为 收取服务费用而雇佣员工为客户提供服务,或者购买储存的提供服务 过程中所耗费的材料等支出,就属于能直接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经
济利益的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
2) 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的
流入的支出。虽然企业的这类支出,并不直接或者即时地表现为相应 现实、实际经济利益的流入,但是根据社会一般经验或者判断,如果 这种支出所对应的收益,将是可预期的,那么这类支出就属于“与取
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2)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支出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 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看 发生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如企业发生的业
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者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工资水 平与社会整体或者同行业工资水平是否差异过大等。
企业发生的支出 是否合理,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1) 允许扣除的支出应当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
2)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支出,限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
成本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下列项目允许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
(1) 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
利息,是指借款人支付给贷款人使用资金的报酬。 纳税人在生产 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 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
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关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 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允许扣除,超出的部分不准予扣除。
(2) 借款费用的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 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建
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全部计入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投产后的 贷款利息允许扣除。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 分的利息支出,税前不得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
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 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电信企业经国务院和国发发改委批准发行 的企业债券属于企业正常的借款费用,所支付的利息,允许企业在计
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对借款利息费用是否资本化,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 购建各种固定资产时,如果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较长
的,其中断时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各种固定资产成本,直接在 发生当期扣除;但如果中断是使购置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需 的程序,贝忡断期间发生借款费用,仍应予以资本化。
2) 企业借款除非明确指明用于开发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将
未指明用途的借款费用分配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如果企业自行研制开 发无形资产的费用,已按技术开发费进行归集的,有关开发所需借款 的利息费用按技术开发费用的有关规定,可以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管
理费用,而不予资本化。
3)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投
资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
4) 对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如果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借款利息
的部分,也不予资本化。
(3) 合理的工资薪金的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 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 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
支出。
(4) 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或者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 度会计利润。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 社会团体:
1)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3)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设立目的的事业。
5)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 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 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的扣除
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各项保险费用:
1) 纳税人按规定上交保险公司或劳动保险部门的职工养老保险基
金和待业保险基金。
2) 纳税人为全体员工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社会劳动保障部门
或其他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 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 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寒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
3) 企业为全体员工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
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4)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
准予扣除。
5) 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
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企业为其投资者或员工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 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险以外为员工投保的其他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6) “三项”经费的扣除
职工工会经费,是指纳税人按规定计提拨缴给工会组织的经费。 职工福利费是指按照规定提取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医疗人员的工资、 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诊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
浴室、幼儿园、理发屋、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 他福利支出。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纳税人为职工学习先进科学技术和提 髙文化水平而支出的费用。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 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的, 应提供能证明其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 在税前扣除。
(8) 汇兑损益的扣除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 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 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
部分外,准予扣除。
(9) 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的扣除
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 复等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以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 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
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有两 种形式,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扣除。
1)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期限均匀
扣除。
2)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其租赁费按照规定构成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2) 劳动保护支出的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3) 企业间往来支付的管理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的
扣除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 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14) 支付给总机构的费用的扣除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 发生的与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 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计算分摊
的,准予扣除。
(15) 转让资产的扣除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资产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按照规定已经 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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