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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质”中药如何处置?

“变质”中药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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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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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 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 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根据本条规定,如果要对变质和被污染的中药进行处置,必 须持有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书。   对大量的中药品种来说,由于目前缺少相关的内在成分测定标准,不能有效证实中葯 是否发生了法律意义上的“变质”。
  但如能用中药学鉴别方法检验出不合格项目,就可以 判定为假药,为禁止流通使用提供技术支持。 因此,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发现中药发生变质现象时,在没有检验报告书的情况下就根 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按假劣药品实施行政处罚是不妥当的。
      在实际 工作中如果发现变质中药,药品从业人员应按照管理程序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使用,经 检验后再作处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 法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经检验后,应当自检验报告书 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能只根据有关专业知识就直接按假劣 药品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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