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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体系为什么选择大陆法系?

为什么不是英美法系?有何历史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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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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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自战国李悝编制《法经》[3]以来,禀承自成一体的传统,在调整社会行为规范方面有别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西方法律,强调天人合一、引礼入法、法自君出的原则,独创的中华法律文化源远流长,缅延数千年,创造出了辉煌的法律文明,成为中华法系的主干[4]。
  中国的法律传统一直按自己的发展路径进行,直到清末才开始改变。  在清末,饱受战乱和列强凌辱的中国,怀着强国的愿望,开始接受西方的法律文化和体系,一步步融入国际主流的法律体系中。
   清朝末年,打开中国闭关锁国大门的是英国的炮舰,但中国开始接收西方法律文化时,却没有选择英国传统的判例法,而选择了西方法律的另一支——大陆法系(成文法系)[5]。   究其原因是: 1、在法律形式上中国自古是属于制定法。
  在中国,虽然对于判例早有认识且判例也是随着中华法系的发展而发展[6]。但中国自古认为法律应当是制定成文法,中国历史上从未形成过一个法官职业,在中华民国以前中国的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是行政官员行使。
  所以无法形成一个判例即是法律的基础。  当选择西方法律体系时,成文法的模式被首先考虑了[7]。 2、在中国吸收西方法律时,当时的德国法是欧洲最优秀的大陆法[8],其理论之完备、逻辑之严谨、内容之详实,不是散见于浩瀚法院判例之中的英美法所能比。
  罗斯科·庞德曾言“普通法传统仅有一次遭受失败,日本在制定新法典时,德国法在与法国法、美国法竞争中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  [9]”“沈家本翻译外国法律法规时,19世纪末主要翻译英美法律,而在20世纪初转向以罗马法系为渊源的日本法律。
  最终以罗马法系取代了英美法系。[10]” 3、在中国清末,日本已经从明治维新中得到成功,在此种情况下,作为亚洲的成功样版的日本为中国选择成文法定下了风向标。  当时修律大臣沈家本曾上奏朝廷,陈述以日本为修律的模范,说“日本明治维新,亦以改律为基础”因此要仿效日本明治维新[11]。
  沈家本修律时聘请的外国法学家主要是日本的专家[12]。 4、英国法作为判例法,需要历史的传统和文化,即需要有已经存在的判例及由诸多判例而形成的法律体系。  而中国缺少这种西方法律文化下的判例法的文化和内在体系。
  当中国要改变自己原有法律传统接受西方法律的情况下,并没有可以依赖的传统和可以引用的判例,更没有懂得判例法技术技巧的训练有素的法官队伍。这些因素至少使中国选择判例法产生法律技术上的困难。 5、中国选择大陆法系,还因为大陆法系与中国的国情和法律传统有某些相合之处。
    中国历史上制定法律也主要以成文法为主,如秦汉律、唐明清律都是国家编纂的成文法典。虽然在中国古代的司法中有比附判例的情况,但法律形式主要是成文法典。 6、中国没有选择英国判例法的另一个原因是英国虽然第一个侵入中国,但并未对中国固有的政治体制进行足够的破坏,在鸦片战争后,中国的政治并未受到来自英国的冲击,或者说中国并未像香港一样被占领并推行英国的法律。
     在中国一开始接受西方法律时,采用了大陆法系,并按大陆法系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因此“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主要标志是中国传统的中华法系破坏,和大陆法系在中国的开始确立,从此中国法律的发展摆脱了孤立的状态,而与世界法律的发展有了衔接[13]。
   清末沈家本修律后,不及实施,清政府即在反帝、反封建的声浪中跨台。  虽中华民国成立后仍沿继了沈家本的修律成果,中国当时法律的学术研究均按成文法建立学术体系,然民国时期的社会动荡、战乱,使西方的法律并没有在中国得到健康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治一度得到恢复,但旋即陷入了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使得法治被全盘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76年,中国权力机构通过的法律仅为宪法和婚姻法。   1979年后,中国开始大规模地建设法制社会,使中国开始走上了按现代法制精神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道路。
  这时的中国法律基本上是沿袭大陆法系,对法院已有的判例不能作为法院裁决的依据[14]。法院严格遵守成文法。在法院内部,能够适用的是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的通知解答等。   所以在中国,虽然接受西方法律体系,已有一百余年,但真正能安下心来环顾世界法律的发展方向,以及审视自己民族的法律文化进程和价值取向,仅仅是最近一、二十年时间。
   “由于时代的局限性,肩负重任的一代法律家,来不及深入观察世界法律文化的全部成果及其发展大势,又来不及重新审视自己的法律传统,使定出了向西方‘大陆法系’行进的航标。  就这样,一个世纪过去了。
  这是一个热衷成文法,忽视判例法的世纪。[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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