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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及房屋公证问题

  我父亲去世后留下房屋一处,一直是我在居住,因当时未留下遗嘱,母亲继承三分之二、我继承六分之一、奶奶继承六分之一(爷爷早于父亲去世),几年后奶奶去世,也未留下遗嘱,奶奶继承父亲的这六分之一房产应该由我、姑姑、叔叔再进行遗产继承,但现在已经10多年了,姑姑和叔叔均未对此房屋提出异议。
  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现在想问一下如果满20年,叔叔和姑姑继承到的份额是自动放弃了吗?去房产部门变更房屋所有权人的话还需要叔叔和姑姑开具放弃遗产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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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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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理解基本正确。 但需要提醒的是,由于奶奶继承了作为父亲遗产的房产的六分之一,所以二十年时限,是从奶奶去世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的。 那时,即不再需要叔叔和姑姑的放弃遗产的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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