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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过程中职工在职死亡的赔偿问题

  用人单位为惠州市一家人力资源公司,职工被以劳务派遣方式长期派遣至广州市一家公司工作,工作地为广州,用人单位为其购买了惠州的社保,现职工在广州在职期间非因公死亡,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指出,需赔偿职工丧葬补助费、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共计15个月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目前用人单位同意按惠州的平均工资赔偿,但因职工已被派遣至广州长期工作超过一年时间,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是否应该按广州月平均工资赔偿?如果可以按广州标准赔偿,律师是否可以配合职工的直系亲属完成要求用人单位按广州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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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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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不满一年,也可以参照执行。 同时,也可以将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一起列为赔偿人,在你方便的法院进行诉讼,不一定非到广州进行。 相关的赔偿标准、计算方法、证据和其他程序事宜,建议还是由律师帮你进行,会更加快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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