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有哪些教育形式能计入学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系指经以下学习活动获取核准确认的学分:
一、 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学习。
二、 一个月以上的脱产专业学习、专业学位课程学习。
三、 参加学术会议、专题报告会、出国考察、发表论文、培训、讲学、出版论著,研
究性工作计划、总结和报告,调研或考察报告、阅读专业期刊等。
四、 获得科研成果奖励或国家专利等。
五、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标准制定、考试命题、继续教育内容遴选评审。
六、 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
学分给予程序为:
一、 取得上述第一项规定的学分,...全部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系指经以下学习活动获取核准确认的学分:
一、 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学习。
二、 一个月以上的脱产专业学习、专业学位课程学习。
三、 参加学术会议、专题报告会、出国考察、发表论文、培训、讲学、出版论著,研
究性工作计划、总结和报告,调研或考察报告、阅读专业期刊等。
四、 获得科研成果奖励或国家专利等。
五、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标准制定、考试命题、继续教育内容遴选评审。
六、 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
学分给予程序为:
一、 取得上述第一项规定的学分,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 认与登记盖章。
二、 上述六、七项规定的学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事教育部 门或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负责确认与登记盖章。
申请第二项规定学的人
员,须提交当年学习考核成绩证明;申请第三项规定学分的人员,须提交论文原件及相关 证明;申请第四项规定学分的人员,须提交成果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单位关于本人参与工
作的证明;申请第五项规定学分的人员,须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 证中心和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证明;申请第六项规定学分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组织业
务学习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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