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份购买了乐得花园二手房,已经取得房产证。购房合同上约定由甲方交清管理费。经查询,该房子存在03年-08年历史欠费。甲方说,这段时间的欠费属于上上业主欠费,该小区当时是宾发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由于开发商拖欠业主300多万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公司也没管理好,当时的业主因此拖欠管理费严重。后来宾发被业主集体起诉赶走,更换了物业。我现在想在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管理处以管理费未交清,以及没有维修基金发票为由,拒绝办理入住,小区门禁钥匙锁定不让进。请问这种历史遗留问题,作为不该由新业主承担的管理费用,管理处这么做是否合法?另外,维修基金方面,属于开发商历史欠缴,这种情况下,在新业主没有交这笔维修基金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为难业主入住是否有法可依?这笔维修基金按法律该由谁承担?我咨询过律师,我和物业公司不存在服务合同的债务关系,这个房子也不存在抵押,我也没有和甲方签订任何债务转移的合同,管理欠费和维修基金的历史问题,属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新业主不需承担这个责任。我需要国土局对物业管理公司和我一个肯定的答复。期待你们的专业回答!!按法律,该由谁缴纳就谁缴纳,该谁追讨就谁追讨,谢谢!!
您好,我局工作人员会同属地居委会到现场了解情况,经核查,乐得花园目前由广州市承亮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据该公司反映,为做好小区日常管理工作,新业主购得小区房屋后,需会同旧业主到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业主更名、相关费用结算等入住手续。 该物业公司表示,不存在向新业主索要前业主遗留所欠物业管理费用和维修基金发票才能办理入住手续情况。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根据《转发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8〕557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物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1、在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取得商品房...全部
您好,我局工作人员会同属地居委会到现场了解情况,经核查,乐得花园目前由广州市承亮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据该公司反映,为做好小区日常管理工作,新业主购得小区房屋后,需会同旧业主到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业主更名、相关费用结算等入住手续。
该物业公司表示,不存在向新业主索要前业主遗留所欠物业管理费用和维修基金发票才能办理入住手续情况。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根据《转发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8〕557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物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1、在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2、在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3、开发建设单位与购买者未约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者缴纳。
交存主体为业主应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物业:1、在1998年9月30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2、在2003年9月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你反映的乐得花园乐天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时间符合开发建设单位交存条件,但由于无法了解原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具体签订合同时间及合同约定具体内容,暂无法确定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二)关于开发建设单位欠缴的问题我局已对欠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包括乐得公司)采取限制在我局办理业务的措施,但乐得公司已于2004年11月2日吊销营业执照。
此复。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