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如何处理
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4种。①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 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暴力”是 指对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实行强制,如殴打、綁捆等,也包括以暴力扰乱选举场所,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等 情况;“威胁”是指以杀人、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 挟,迫使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或者在选举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欺骗”是 指捏造事实、颠倒是非,并加以宣传,以虚假的事实扰乱正常的选 举活动,影响选民、候选人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贿赂” 是指用金钱或者...全部
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4种。①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 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暴力”是 指对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实行强制,如殴打、綁捆等,也包括以暴力扰乱选举场所,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等 情况;“威胁”是指以杀人、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 挟,迫使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或者在选举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欺骗”是 指捏造事实、颠倒是非,并加以宣传,以虚假的事实扰乱正常的选 举活动,影响选民、候选人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贿赂” 是指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违 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伪造选 票”是指假冒选民的名义,伪造选票来破坏选举广虚报选举票数”, 是指选举工作人员对统计出来的选票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 权票数等进行虚报、假报的行为。
行为人通过上述不正当手段,为 达到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目的,实施的行为危害治安管理的,依 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触犯了《刑法》的,依照《刑法》进行 处罚。如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伤害罪(《刑 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二百九十 条)等,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犯罪行为,不应以“破 坏选举罪”论处,即不适用《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因为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破坏选举罪”,侵犯的客体是选举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活动,不包括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但是,为了保护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 受侵犯,对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或在选举中进行违法活动 造成破坏后果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②“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销村 民委员会成员的”。
选民依法直接提名产生的候选人,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否则,即构成违法。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应当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或者依法罢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在选举结果产生前指定、委派村 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在选举结果产生后,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 会成员,都是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的主体多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 员或者其他利用工作、职务便利的人员。由于这些行为违法程度 较轻微,尚不具备治安管理处罚的要件,亦未构成犯罪,所以,不应 给予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因此,对这类违法人员,由有关机关对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③“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罢免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对村民进行压制、报 复的行为人,要根据其情节和后果,依照法纪严肃处理。④“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是指除上述3项 所列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
如冒领、 多领选票,以不正当方式拉选票,以家族、宗派势力干扰选举等。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