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的督察是什么警种
公安机关的督察制度
一、公安机关督察的概念
公安机关的督察制度,是指县以上公安机关督察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和遵守政策、法律、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各项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的总称。 督察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方式和原则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遵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具有以下特点:主体的特定性;内容的广泛性、对象的双重性和督察监督的及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7条规定:“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民警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进行监督。 ” 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提供保...全部
公安机关的督察制度
一、公安机关督察的概念
公安机关的督察制度,是指县以上公安机关督察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和遵守政策、法律、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各项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的总称。
督察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方式和原则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遵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具有以下特点:主体的特定性;内容的广泛性、对象的双重性和督察监督的及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7条规定:“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民警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进行监督。
” 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提供保障。
国务院1997年6月20日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督察例》,建立督察制度将是公安机关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的新内容。
公安机关的督察监督,以发现、纠正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中的失误和偏差,提高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整体执法水平,改善公安机关执法状况,提高公安队伍素质为目的。因此,公安机关内不论是从事执法、司法的人员,还是从事政工、人事、后勤等工作的人员,凡人民警察均属督察监督的对象。
二、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的意义
(一)建立督察制度对于加强和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
建立督察制度将推动民主政治建设,使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避免和减少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需要;增强广大干警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扩大了原有监督机构的职权,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和遵守纪律、履行职责、义务、行使权力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统一的,全面的监督;对公安机关内部现行的监督机制的重大改革,加强和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
(二)建立督察制度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加强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严格依法行使职权,遵纪守法促进廉政建设,必须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保证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依法准确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督察制度对于“从严治警”和“依法治警”,增强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和树立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
(三)保护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的根本任务,是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行和遵守政策、法律、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建立督察制度,是为了强化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依法保护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在公安机关内部建立督察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违纪行为,并通过教育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减少和杜绝问题的发生,达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督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各级督察机构在工作中必须坚持下列各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督原则
督察机构是公安机关内部的执法监督机构,各级督察机构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监督。
依法进行督察的内容包括:依照法定职权进行执法监督;依照法定的管辖权和法定的程序进行开展监督活动。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做到证据确凿可信,定性准确无误。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法律和法规和规定作了公正处理。即要符合实体法规定,也不能违背程序法的规定。做到正确运用法律、秉公执法,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处于理得当,令人信服。
(三)接受监督的原则
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监督。对有违纪或违法行为进行坚决的、严肃的处理。使督察机构的监督落实到实际当中,使其更具有权威性。
(四)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严格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总要求。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同志在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上指出:“要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着手,坚决杜绝发生伤害群众感情、漠视人民群众疾苦、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这为当前的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做好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加强警察机关警务督察工作,及时发现、纠正公安民警执勤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是公安机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执法为民、加大依法从严治警力度的具体体现,是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保障。
(五)双重领导和下管一级的原则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使首长负责。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督察工作并领导下级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制定本地区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度;组织、实施对本级公安机关和下级公安机关督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办理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交办的督察事项。
四、警务督察的种类
(一)现场督察
现场督察指督察人员深入现场,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进行的警务活动实施的同步动态性监督。现场督察也就是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在对具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法律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进行监督。
1、现场督察的方式。督察机构对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实施情况的监督。
其一、通过参加各种相关的会议进行现场督察。凡是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以及活动,在作出决策、部署,提出贯彻实施意见的过程中,督察机构通过直接参加,了解不同层次、不同阶段的会议,了解并掌握其具体的警务部署、基本内容、目的要求。
通过上述活动进行现场督察,确保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在重要的警务部署、采取各种措施以及开展各种活动中,能严格依法行使权力。
其二、通过查阅文件资料进行督察。公安机关的综合部门和各业务部门,应将有关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实施情况等,包括有关法律文书、总结、简报、信息通报等文件、资料送交给督察机构审查监督。
通过督察机构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进行督察活动,取保执法的准确性。
2、现场督察的内容。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监督: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事实情况;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的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治安突发事件处置情况;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情况。
3、继续盘问的监督。2004年7月12日由公安部周永康部长签署的《关于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规定》第37条规定 :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继续盘问的下列情况进行现场督察: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齐全;继续盘问是否符合法定的适用范围和时限;候问室的设置和管理是否违反本规定;有无刑讯逼供或者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被盘问人的行为;有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行为;有无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实施处罚的行为;有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规定》第38条规定: 警务督察部门在现场督察时,发现办案部门或者人民警察在继续盘问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当场制止、纠正、发督察法律文书、责令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等督察措施进行处理;对需要给予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明查暗访
明查暗访指督察人员在进行督察工作时,为了查明事实真象对一些案件进行必要的访问时,督察人员身着便服,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工作程序、方案开展调查工作的一种方法。
1、明查暗访内容: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管理、重点地区重点场所的治安管理情况;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侦查、调查、处罚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群体性治安案件或群体性事故的处置情况;其他应当进行明查暗访的情况。
2、明查暗访程序。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督察部门进行明查暗访,必须经过以下程序: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民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遵守纪律的明查暗访,必须经过本级公安机关的督察队长以上的领导批准;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民警的重要的综合性的暗访,经过督察队长批准;涉及综合性的公安队伍建设的,要经过本级行政首长的批准。
(三)执法督察
执法督察指对公安机关及其警务人员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的督察。对人民警察执法活动进行全面的检查,督促,纠正的活动。
1、执法督察的内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是否得到认真贯彻实施,执法、司法和遵纪中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的;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有哪些违法违纪问题需要纠正或向有关部门反映予以处理;是否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违纪等方面情况,需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2、督察的方式。
督察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定期开展检查,也可以不定期检查;既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区域性或专门性的调查,可以派检查组直接下去检查,也可以责其自查;既可以巡逻式的检查,也可以设点检查;即可以对本级公安机关个业务部门实施横向检查,也可以对所属下级公安机关进行定向检查。
例如:跟踪督察、随案督察和重点专项督察等多种方式。
(四)行政督察
行政督察指督察机构检查公安机关在组织管理,财务、装备等警务保障中,是否存在有违纪、违法行为。
(五)职能督察
职能督察指检查公安机关各职能部门和人民警察在行驶职权和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发挥了职能作用,在履行义务和遵守纪律中是否违法、违纪或有失职行为。
(六)使用武器、警械进行的督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公安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依据公安部“五条禁令”。
督察机构重点对公安机关内部各类枪支弹药和警械的配发、保管和警察人员使用武器、警械等环节进行现场督察。
(七)警容风纪督察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15、16条的规定,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民警有下列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行为,可予以当场纠正:不按规定着装的;仪容不符合要求的;举止不端庄、谈吐不文明、精神不振作、姿态不良好的;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的有关规定的。
对严重违反警容风纪的公安民警,督察人员可按规定填写统一印制的《警务督察通知书》一式二份,由违纪民警和督察人员签字,一份存档,一份交违纪、违法民警所在单位。违纪民警所在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当对违纪民警进行教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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