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香港、澳门分社是什么性质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澳门的主权国,只是由于历史上的原因而尚未恢复在澳门行使主权。中葡建交特别是联合声明签署后,中葡两国关系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两国在澳门问题上的合作进展良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亦向澳门派驻代表机构,以便沟通。
【新华社澳门分社】新华社澳门分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派驻澳门的代表机构,1987年9月成立。以前,有关事务由澳门南光公司主管。
新华社澳门分社现任社长王启人、顾问柯正平、副社长李水林、佘光耀、柯小刚、王今翔。
中央负责港澳事务的是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港澳办公室内专门负责澳门有关事务的原来是第三司辖下的澳门处。1990年12月将澳门处升格为司,即第三司,1994年机构...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澳门的主权国,只是由于历史上的原因而尚未恢复在澳门行使主权。中葡建交特别是联合声明签署后,中葡两国关系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两国在澳门问题上的合作进展良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亦向澳门派驻代表机构,以便沟通。
【新华社澳门分社】新华社澳门分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派驻澳门的代表机构,1987年9月成立。以前,有关事务由澳门南光公司主管。
新华社澳门分社现任社长王启人、顾问柯正平、副社长李水林、佘光耀、柯小刚、王今翔。
中央负责港澳事务的是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港澳办公室内专门负责澳门有关事务的原来是第三司辖下的澳门处。1990年12月将澳门处升格为司,即第三司,1994年机构改革中又将三司改称澳门司。
三司司长诸桦、莫瑞琼,澳门司司长谢后和。
【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处】根据“中葡联合声明”的规定而设立。康冀民大使为首任中方组长;第二任为过家鼎大使。
【中葡土地小组中方代表处】根据中葡联合声明的规定而设立。
中方首任组长张祥霖,第二任组长谢后和,第三位组长高宝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澳门签证处】根据中葡两国政府1991 年2月20日签署的有关协议,于1991年12月11日正式在澳门开设启用。
业务有二:一、颁发外国人到中国内地的签证;二、为中国公民换发、补发护照或颁发旅行证件。第一任主任:刘沧,第二任主任张恩扬。
建设部所属境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时间】1996-06-28
【发布单位】建设部/建人(1996)第38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部所属境外企业的管理,使境外企业的管理规范,确保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建设部所属的境外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所属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依法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地区)开拓经营业务而设立的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境外其他地点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境外企业设立需符合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和国家规定的设立程序。
第四条 境外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和建设部的规定,在境外自觉地接受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或新华社香港分社、新华社澳门分社的领导和管理。
驻香港和澳门的企业还必须接受建设部在香港和澳门设立的“窗口公司”的管理,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管理费。
管理费用的收取由部另行制定。
第五条 部属各单位设立境外企业必须事先了解当地的有关政治、经济、法律等社会情况,同时对设立的企业进行可行性研究。
境外企业的主办单位在正式报送申请设立文件前,需事先征求部的意见。
第六条 境外企业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的申报程序和有关要求按《建设部关于设立境外企业审批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境外企业设立时,一般要以国家法人股进行登记。因当地的法律和法规限制,必须以自然人出资兴办的,必须同时办理股权声明书,明确其注册的个人资产属于国家。
股权声明书原件需存在国内主办单位,并报部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在国内履行完有关设立审批手续的企业,要尽快按照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办理注册手续,并及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或新华社香港分社、新华社澳门分社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境外企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条件和企业工作实际需要进行选派。特别要注意派出人员的政治素质,要选派那些业务能力强、懂外语的人员常驻境外企业。
派驻境外企业的人员应在部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编制内。
第十条 外派人员的年龄原则上男性应在55岁以下、女性应在50岁以下。凡超过上述年龄的,因业务需要延长驻外的,须事先报部批准。
境外企业的主办单位办理出国常驻人员的有关手续时,必须持相应的批准文件。
派驻香港和澳门地区企业常驻人员的有关手续必须经“窗口公司”和“窗口公司”的国内主办公司审核办理。
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每年人员情况、经营情况必须在次年1月底前报部主管机构备案,其经营情况次年1月底前还需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部有关管理司局。
第十二条 各主办单位对所设立境外企业要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对境外企业的人员、经营、财务等情况要及时进行了解和监督。
主办单位对派驻人员的思想动态要及时了解,确实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第十三条 在部的宏观指导下,各主办单位对外派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符合境外企业的实际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的办法。
第十四条 境外企业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将企业利润或分红汇回国内。
第十五条 境外企业如在国外上市发行股票,需事先向部报告,经部批准同意后再报国务院证券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国外、境外上市发行股票。
第十六条 境外企业凡遇有国内发生重大事件、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等要及时向国内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境外企业和其主办单位必须接受部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实事求是地按有关规定填报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部属各单位在境外设立的办事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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