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是一个单位的,使用权是另一个单位的,拆迁如何赔偿
一、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第二条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因拆迁而补偿,应该补偿给房屋所有权单位,不应该补偿使用权单位。 二、按照该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四、至于对房屋使用人需不需要补偿,这与房屋所有权人有关系,与拆迁补偿的性质是完全不...全部
一、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第二条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因拆迁而补偿,应该补偿给房屋所有权单位,不应该补偿使用权单位。
二、按照该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四、至于对房屋使用人需不需要补偿,这与房屋所有权人有关系,与拆迁补偿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五、如果房屋使用人要求补偿,依据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协商处理。协商不一致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便之处,敬请谅解!。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