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要求分割健在的岳父母房产,与法何据?
狗P"合法权益"。于法于情他们都没权利分割该住房!
于法的道理前面的朋友都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关键一点,住房产权属于房产证上的署名人,至于取得房产的过程中是否有他人做出过"贡献",法律上是根本不考虑的。 红霞她得到这套拆迁住房是因为原房的存在,这是决定性的因素,因此原房产权属她现在自然还属她.家庭其它人口不过是计算补偿面积时的参考因素之一,这一参考因素并不影响产权的归属问题.这种情况多了去了,产权百分百属于原来被拆造房的产权拥有人是天经地义的事,并不意味着新房是平均分配给在原房中有户口的每一个人.所以女婿的歪理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别说只不过是"出了户口",即使他们出了钱也没用,房...全部
狗P"合法权益"。于法于情他们都没权利分割该住房!
于法的道理前面的朋友都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关键一点,住房产权属于房产证上的署名人,至于取得房产的过程中是否有他人做出过"贡献",法律上是根本不考虑的。
红霞她得到这套拆迁住房是因为原房的存在,这是决定性的因素,因此原房产权属她现在自然还属她.家庭其它人口不过是计算补偿面积时的参考因素之一,这一参考因素并不影响产权的归属问题.这种情况多了去了,产权百分百属于原来被拆造房的产权拥有人是天经地义的事,并不意味着新房是平均分配给在原房中有户口的每一个人.所以女婿的歪理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别说只不过是"出了户口",即使他们出了钱也没用,房子就是百分百属于红霞的,女儿女婿无权要求分得一杯羹.
于情来说,父母的住房就是属于他们自己可以随意处置的私人财产,子女在未成年时有权利居住,依据抚养的原则父母不能剥夺未成年孩子的居住权.但子女在成年后应当自己买房,如果赖在家里住那是父母的恩惠而非义务,子女不得认为自己"理所应当"得到父母的住房.根据继承法,别说女婿无第一顺序的继承权,即使是女儿亲自来闹,红霞也可通过遗嘱剥夺其女儿的继承权把房产赠予任何其它人,并且这种做法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特别是在二老如此经济状况下,即使二老没房,依据赡养原则,女儿和女婿都有义务为其提供免费住房.也就是说,以他们的年龄,父母已对子女无经济义务,而子女对父母有经济义务.怎么可能倒过来.
所以这位女婿既混又傻.他也不事先打听打听有关法律规定是否支持其主张,就这么跟老人闹翻脸.如果他们夫妻不闹,老人高兴了还可能在百年后把房产留给他们.但如果把老人逼急了,干脆在遗嘱里剥夺了女儿的继承权,那就真要赔了夫人又折兵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