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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又没有可能指定自己为监护人呢?如果亲戚都不管呢

未成年人可不可以指定自己为监护人?在父母亲戚政府都不管的情况下,有先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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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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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因此,未成年人是不以以指定自己为监护人的,监护上可以按以上顺序,由当地政府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由法院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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