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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还是自己生产的呢?

委托加工还是自己生产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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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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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消费税是单环节课征制,只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批发环节征收,且只要一个环节征收了,其他环节不再征收(卷烟除外)。因此,纳税人在委托加工环节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时就不用再缴纳消费税了。
   如果是企业自己组织生产,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②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而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笔者在此主要探讨当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时,需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的情况。
     消费税是价内税,其直接作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因此消费税税额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税后利润的多少。在订单商品销售额固定的情况下,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越多,则其税后利润越少。
  如果是企业自己组织生产,则其需要按照销售额来纳税;而如果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则只需要按组成计税价格进行纳税。  众所周知,企业进行销售,一般情况都会获得一笔增值额,其订单销售价必定大于成本价,因此按销售额纳税必定比按组成计税价格纳税多。
  从消费税的角度分析,在订单价格固定、其他成本一致、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选择委托其他企业生产收回后直接销售,而非自己直接生产销售,以此实现少纳消费税的目的。   例:甲厂接受了一份价税合计42万元的特制木地板订单,其既可以自己组织生产然后按照价税合计42万元进行销售,也可以委托乙厂进行加工收回后销售。
  乙厂无同类售价。甲厂提供橡木,合同列明材料成本21万元,乙厂收取加工费(不含税)11万元。 分析:在自己组织生产销售的情况下,应纳消费税=420 000÷1。  17×5%=17 948。
  72(元),税后利润=420 000÷1。17-17 948。72=341 025。64(元)。 委托乙厂进行加工收回后销售,则乙厂应代扣代缴消费税=(210 000+110 000)÷(1-5%)×5%=16 842。
  11(元),甲厂收回后直接销售就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其税后利润=420 000÷1。  17-16 842。11=342 132。25(元)。 由此可见,委托加工收回后销售,其所缴纳的消费税比自己组织生产缴纳的消费税少,但税后利润则是前者大于后者,因此选择委托乙厂进行加工收回后销售会促成企业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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