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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与参加工作时间是怎样的关系?

据了解,参加工作时间不一定等于连续工龄;那么请问:连续工龄与参加工作时间是怎样的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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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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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本企业工龄(通称连续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单位或若干个单位工作,按规定前后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现在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
  所以一般工龄现在已经失去意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问题补充: 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1987年以后它的范围不限于在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而是包括职工在各个单位按规定应计入的全部工作时间。 因此,“某工人从51年开始计算为连续工龄,而参加工作时间却是54年”,是不可能的。
     。

2018-05-27

19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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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7

210 0
    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企业员工的工龄,是指具体的员工从到具体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作到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的期间。说白了,就是你在这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如果你再换个单位,则又是重新计算了,此前那单位的工龄不能带入新的单位。
  这就是一般的工龄。 你说的“连续工龄”应该是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也叫做“缴费龄”。  因为员工在一个单位离职后,单位应当为其办理保险转移手续,该员工到新的工作单位后,由新的工作单位继续缴费,其缴费年限和缴费额都是连续计算的。
  所以,这可以视为“连续工龄”。 楼上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是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六日由劳动部颁发的,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曾有两次修正,至今依然有效,但由于是适用计划经济时期的,没有劳动保险,却是在《劳动法》前的,从新旧、大小说,应该以劳动法的规定为准。
     另外,该文件的最新版本应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二) 》具体的规定为—— 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

201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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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你的问题,我是这样理解的: 1、参加工作时间就是从开始第一份工作(暑期工等不算)到你现在工作的时间。 2、连续工龄的概念,是你在工作单位的连续的工作年限。比如你参加工作以后,有一段时间没有工作了,这段时间不计算入连续工龄,但计算在你的参加工作时间里。
   3、连续工龄与社保缴费年限又不一样,因为现在失业人员可以自行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缴交社保,所以即使不是连续工龄,也有连续的社保缴费年限。   因此,你说的连续工龄与参加工作时间不一致是可能发生的。
   4、至于你说的,“某工人从51年开始计算为连续工龄,而参加工作时间却是54年”,是可能的。也有北方狼讲的情况。还有是以前的学徒制度等,没有把前一段学习的时间计算入参加工作时间里,但是作为连续工龄计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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