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如何把微信语音变成诉讼证据?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王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李某以转账的方式将该款项打到王某男友小王的银行卡上。后李某向王某催还借款无果。今年7月,李某将王某和其男友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其本金和利息。 法庭上,李某出具了打款凭证和其与王某交涉时的微信语音,其中语音内容是王某于2014年底承诺“给款”的单方微信语音。
一、微信语音可否作证据使用
微信语音能否成为证据,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民事证据法律上的合法性要求。 证据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证据的收集过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第三,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全部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王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李某以转账的方式将该款项打到王某男友小王的银行卡上。后李某向王某催还借款无果。今年7月,李某将王某和其男友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其本金和利息。
法庭上,李某出具了打款凭证和其与王某交涉时的微信语音,其中语音内容是王某于2014年底承诺“给款”的单方微信语音。
一、微信语音可否作证据使用
微信语音能否成为证据,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民事证据法律上的合法性要求。
证据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证据的收集过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第三,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微信语音是录音证据,属于证据类别中视听资料这一类,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非法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第68条的范畴,因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微信录音如何具备证明力
录音证据除了应当具备合法性从而能够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质证以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证明力。证据具有合法性,不代表其具有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合法性侧重程序上的“正义”,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来实现平衡各诉讼方的利益;客观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主观臆测;关联性与待证事实相关,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标准。
三、在具体实务中,微信语音具备证明力,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
微信是依附特定手机终端的软件,其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语音资料的灭失。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同时,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从而保持其连续性、真实性。
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u盘中,并将原始录音删掉,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有可能无从考证。二是微信语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如文章开头所提及的借贷案例中,由于录音证据中指向的问题并不清晰,无“借”、“还”等字眼,无疑降低了该份证据的证明能力。另外,由于微信账号可以以手机号码、qq号等非实名注册,导致在证据认定过程中难以核实主体身份。
因此,语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微信语音中应有所体现。三是除录音证据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由于录音证据的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不充分。因此,录音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其他证据的印证也非常重要。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