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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认定借款己实际交付?

出借人向第三人交付借款,能否认定借款己实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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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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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以借款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的,根 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 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人及担保人已出具借据给出借人,但 出借人将借款汇给案外第三人,在有证据证明该交付行为系借款人 认可的情况下,应认定借款已实际交付。
    如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 未作约定的,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应按 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 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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