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如何应对向其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
我国乡镇企业法第39条规定:乡镇企业有权向审 计、监察、财政、物价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控告、检举向企业非法收费、摊派或者罚款的单位和个人。有 关部门和上级机关应当责令责任人停止其行为,并限期 还有关财物。 对直接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2002年3月18日农业部发布的《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 级减负办或者农业(乡镇企业管理)、经贸、计划(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审计等部门投诉、举报向乡镇 企业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 受理的部 门要为举报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 在收到署名的投诉后,应当...全部
我国乡镇企业法第39条规定:乡镇企业有权向审 计、监察、财政、物价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控告、检举向企业非法收费、摊派或者罚款的单位和个人。有 关部门和上级机关应当责令责任人停止其行为,并限期 还有关财物。
对直接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2002年3月18日农业部发布的《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 级减负办或者农业(乡镇企业管理)、经贸、计划(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审计等部门投诉、举报向乡镇 企业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
受理的部 门要为举报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 在收到署名的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视情况向投诉、举报者 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关部 门办理。
有关部门对已经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在30 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并视情况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者,同时报告同级减负办备案;情况复杂的, 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对投诉、举报、抵制非法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单位 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或妨碍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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