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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提前一月通知我不续签,是否应给予我补偿?

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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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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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您的这种情况是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这种情况公司是应当支付您经济补偿的。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劳动合同期满的;第46条第5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提出不续签合同,应当依法支付您经济补偿。以上是法律依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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