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仲裁时有签合同的劳务公司和事实工作的公司该如何申请仲裁
一、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者追索工资,应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仲裁时效(一年)。据此,你只要是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就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二、你不服仲裁裁决就可以到法院起诉。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左明德律师追问:现情况如下:劳动仲裁委是这样解释的,说我进入公司是08年8月份,公司没有签订合同应该在09年8月前提起仲裁才有效,过了09年8月以后提起仲裁,说我已经过了时效。 这种解释合法吗?我是08年8月入职的,工作到11年9月1日至,11年...全部
一、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者追索工资,应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仲裁时效(一年)。据此,你只要是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就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二、你不服仲裁裁决就可以到法院起诉。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左明德律师追问:现情况如下:劳动仲裁委是这样解释的,说我进入公司是08年8月份,公司没有签订合同应该在09年8月前提起仲裁才有效,过了09年8月以后提起仲裁,说我已经过了时效。
这种解释合法吗?我是08年8月入职的,工作到11年9月1日至,11年8月份提起仲裁的,仲裁内容就是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赔偿双倍工资和补交我的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就是:1。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
2。公司未给我购买任何的社会保险。 我最关心的是我的双倍工资能得到补偿吗?回答:一、既然你与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因为要解除的一定是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所以你只能要求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二、《最 高 人 民 法 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据此,应从你要求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开始计算仲裁时效。三、仲裁委的裁决应是错的。你可以起诉。建议你请一个律师代理。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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