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和检查院
呵呵,这个问题我以前讨论过,满有趣的。综合了讨论者的意见,大概如下:
1、法院是审判机关,它一个重大特点是中立性,只有中立性才能保证司法公正。而这个中立性就要求给法院足够的独立性。因此,为了最大化的追求司法公正,必须在制度上设置法院的独立性,这个独立性不仅体现在法官个体之间,也体现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如果上下级是垂直领导关系,那么下级法院就丧失了独立性,这与强调法院最大化追求司法公正是相违背的。
而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并不必然导致下级法院丧失自主权,虽然现实当中上级法院的指导对下级法院断案有一定的影响力。立法者试图在法院独立与判决结果不互相矛盾之间寻求最大的平衡点,因此设置了这个“指导关系”...全部
呵呵,这个问题我以前讨论过,满有趣的。综合了讨论者的意见,大概如下:
1、法院是审判机关,它一个重大特点是中立性,只有中立性才能保证司法公正。而这个中立性就要求给法院足够的独立性。因此,为了最大化的追求司法公正,必须在制度上设置法院的独立性,这个独立性不仅体现在法官个体之间,也体现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如果上下级是垂直领导关系,那么下级法院就丧失了独立性,这与强调法院最大化追求司法公正是相违背的。
而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并不必然导致下级法院丧失自主权,虽然现实当中上级法院的指导对下级法院断案有一定的影响力。立法者试图在法院独立与判决结果不互相矛盾之间寻求最大的平衡点,因此设置了这个“指导关系”。
2、相对而言,检察院在我国的司法机关里地位特殊,它是专门的法律监督者,也即它的地位较之其他司法机关具有超然性。作为我国法律的专门监督者,它在权力行使上是以权力集中为主的。集权有利于检察院提高办案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其监督功能。
当然,这种集权也是存在弊端的,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除非上级都是正确的,否则,下级将执行错误的指示一直到底。另外,这种垂直领导体系也扩大了检察队伍里个别人员以权谋私、干预司法的风险。
3、在当前政治体制下,法院上下级的指导关系、检察院上下级的领导关系,对于稳定局势较有作用。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祝你学习进步。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