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政府收回土地,企业取得的土地补偿款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8] 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 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 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 通知》(国税发[1993 ] 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 52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全部
《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8] 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 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 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 通知》(国税发[1993 ] 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 52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 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 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 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城市规划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只要 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 用权文件,按规定不缴营业税。
否则依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 16号)第三条: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 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适用5%的税率计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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