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诉讼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军婚诉讼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所以,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一定要经过军人同意是一般原则,很多人都错误地认为只要与军人结婚,自己就没有了自由离婚的权利。 其实,有这样的规定比不表示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婚姻关系就没有办法解除。法律在保护军婚的同时还要保护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所以,本条也规定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表示了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即便军人不同意法院也可以判决离婚。
那么,何谓“有重大过错”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全部
一、军婚诉讼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所以,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一定要经过军人同意是一般原则,很多人都错误地认为只要与军人结婚,自己就没有了自由离婚的权利。
其实,有这样的规定比不表示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婚姻关系就没有办法解除。法律在保护军婚的同时还要保护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所以,本条也规定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表示了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即便军人不同意法院也可以判决离婚。
那么,何谓“有重大过错”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由此,“重大过错”可以总结为: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军人有其它重大过错等。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指出:“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该意见充分说明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军人离婚时,要灵活运用法律,对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经调解无效,及时军人不同意离婚,也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因此,作为军人的配偶,如军人出现上述几种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及时搜集证据。如果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是军人一方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的,此时,作为军人的配偶不易仓促起诉离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要充分的运用法律规定,最好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争取自己的婚姻自有权利。
二、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区别
“请问法官同志,我们的离婚证什么时间发给我们?”一位当事人这样问到。在离婚诉讼的实践中,相信法院工作人员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即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以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会颁发离婚证,来证明双方已经离婚的事实。
其实不然,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所以离婚诉讼的案件中,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案件,如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以做出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方式来解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的,其与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具有同等效力。
但两者不同的是,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是司法程序认定解除婚姻关系,离婚证是行政程序认定解除婚姻关系。
说到离婚,有相当一部分人只知道到法院去起诉要求离婚。还有很多要离婚的当事人,来到法院居然跟法院工作人员说,“你好,同志,我们俩要协议离婚。
”这些都是对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离婚程序不了解的表现。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根据以上两条法规,实际上确定了我国离婚的两种方式:一、协议离婚;二、诉讼离婚。
所谓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适用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包括:1、主体要件,即双方必须是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不包括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2、合意要件,即要求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自愿的、真实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因受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所作出的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3、妥善处理要件,即配偶双方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作出了妥善适当的处理,不会在此问题上有分歧;4、形式要件,即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所谓诉讼离婚,顾名思义,就是到法院打离婚官司,通常是因为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分担不能达成一致,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通过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制度。
诉讼离婚适用要件:1、主体要件,即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或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2、实质要件,即(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2)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3)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不在国内居住,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或被劳教、劳改而无法亲自去办理登记离婚;3、启动要件,即配偶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要件是基于民事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
对于要离婚的当事人来说,要选择一种适当的离婚方式,不但有利于于纠纷的解决,而且提高了效率。那么我们从以下几方面对两种离婚方式进行比较。首先,从时间方面考虑,诉讼离婚,一审简易程序审限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如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二审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限3个月,不论一审二审,如有特殊情况审限还可能被延长;协议离婚则比较简单,只要双方有关的材料齐全,最快的几分钟即可完成离婚手续。
其次,从费用方面考虑率,有必要请律师的除外,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而协议离婚只需要缴纳工本费9元钱。再次,从程序上考虑,诉讼离婚要经过审查、受理、送达、举证、开庭等程序,协议离婚相对简捷,避免了诉累。最后,从效力方面考虑,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书中有关子女和财产的内容更多的是需要双方自觉遵守履行,而离婚诉讼中,这一部分内容是法院以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的加以确定的,具有法律的权威性,一方拒不履行,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法院是审判机关,不颁发离婚证,如当事人属协议离婚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程序简单快捷,省时省力,对于离婚争议不大的夫妻双方,无疑应为首选。可以说诉讼离婚是离婚纠纷中的最后选择和无奈选择。
当然,未办理结婚登记、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只能够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决同居关系,而不能协议离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