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
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由于从事公务人员情况的复杂性,导致具体认定上的争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3月21日解释。
2000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9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该《批复》明确:"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此《批复》涉及的罪名虽...全部
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由于从事公务人员情况的复杂性,导致具体认定上的争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3月21日解释。
2000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9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该《批复》明确:"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此《批复》涉及的罪名虽然是妨害公务罪。但是,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即妨害公务罪直接指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因此,该《批复》事实上是从某一方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的解释,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我们认为,这一解释所要回答的是司法实践中的两个问题:一是非国家机关的国有事业单位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人员,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能否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批复》对上述两个问题持肯定态度。但是,按照刑法第93条规定及通常的理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①可见,上述《批复》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的理解上有扩大之嫌,即将国有事业单位中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解释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换言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不限定为国家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机关中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非机关在编人员,均可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许,可以进一步推导的结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在于依法或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我们认为,在现行体制下,确有一些属国有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在依法执行行政职务。一些地方实行的小政府大社会管理,使得一部分原属政府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交由事业单位行使。司法实践面临的问题是,对于事业单位从事具体行政执法的人员,能否认定为渎职罪的主体或某些犯罪(如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对此,我们的认识是,从我国目前的现实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可以适当扩大到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对于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则应严格把握委托的条件,即要求是依法正式的委托,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口头委托等。
因此,对于上述《批复》涉及的第二类人员,在具体适用中应严格把握。
公务员,是指在各级政府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党团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如人事部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等)。
“公务员”一词,是从外文“civilservant或者civilservice”翻译过来的。英文原意是“文职服务员”、“文职仆人”,有人直译为“女王的仆人”,有人意译为“文官”或者“文官制度”,也有人译作“公务员”“公务员制度”,有人译作“文职公务员”,或许这种译法更符合原意。
美国则称为“政府雇员”(governmental employec)。日本在二次世界大战前称“文官”,战后改称为“公务员”。法国直称为“公务员”。联邦德国称为“联邦公务员”或“联邦官员”。当今世界,许多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都纷纷仿效英美等国,建立起自己的公务员制度,把政府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成为“公务员”。
在国外,公务员的概念有大有小,范围不尽一致,大致说来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小范围的,公务员仅指中央政府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
这种范围同国家公务员法规的适用范围相一致,英国及许多英联邦国家基本属于此类。在英国,公务员是指那些不与内阁共进退,经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没有过失 可以长期任职的文职人员。
第二种是中等范围的,中央人民政府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与事务官都称为公务员,但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事务官。
美国基本属于此类。美国把公务员称为“政府雇员”,“政府雇员”是范围很广的一种称谓,它包括了除军事人员以外的所有政府雇员。
第三种是大范围的,把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除议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统称为公务员,并由“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别,有“特别职”与“一般职”之分。
“一般职”公务员是指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是国家政府系统中的事务官,即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一般职”的国家公务员。日本、法国基本那属于此类。
法国公务员是指在中央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被任命为常任官员的工作人员。
以上三种,不难看出,我国基本属于第二种概念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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