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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签不公平合同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合同,合同封面印有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监制字样,物业公司老总讲是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格式合同。业委主任也认为是标准格式合同全是打印的无需手工填写,便签了。事隔一年多了因业主与物业公司有纠纷拿出合同细看该合同是抄印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但其中部分有利于业主的条款被篡改或删除了,感到吃亏了对业主也不好交代。
  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合同期满还有一年多(签三年期)是否可更改?应该怎么办?是否可指认对方有欺骗行为,可视该合同为假冒的吗?合同上方印有XXX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甲、乙双方抬头,下方印有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监制字样。

全部回答

201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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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非要问尤律师?刘律师来回答你吧: 从你所说的情况看,你的这种情形属于重大误解(以为是标准格式合同全是打印的无需手工填写)以及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你们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
  但话又说回来,申请撤销的时效是签订合同(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之内,你们已经是一年多了,显然已经过期了。   现在唯一的办法是通过诉讼申请变更,变更没有期限的规定。
   附《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011-12-03

97 0
    如果是不合法的合同,国家法律也是不承认的。 《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九问律师网祝您问题早日解决。

2011-12-03

69 0
撕了它,重新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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