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属于归哪个部门管?
行政级别
街道是中国大陆地区不设市辖区的城市(不设市辖区的地级市和地级市所代管的县级市、县)、较大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市辖区或功能区(例: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行政分区,管理机构为街道办事处——市辖区政府、不设市辖区的市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派出机关。 直辖市和副省级市(包括计划单列市)的市辖区或功能区所辖的街道属于正处级行政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市(包括计划单列市)所代管的县级市、县所辖的街道属于等同正处级行政区。 地级市的市辖区或功能区所辖的街道、不设市辖区的地级市所辖的街道以及地级市所代管县级市、县所辖的街道属于乡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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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级别
街道是中国大陆地区不设市辖区的城市(不设市辖区的地级市和地级市所代管的县级市、县)、较大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市辖区或功能区(例: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行政分区,管理机构为街道办事处——市辖区政府、不设市辖区的市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派出机关。
直辖市和副省级市(包括计划单列市)的市辖区或功能区所辖的街道属于正处级行政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市(包括计划单列市)所代管的县级市、县所辖的街道属于等同正处级行政区。 地级市的市辖区或功能区所辖的街道、不设市辖区的地级市所辖的街道以及地级市所代管县级市、县所辖的街道属于乡级行政区。
编辑本段职能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个街道,管理机构为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直辖市以及副省级城市的街道办事处主任是处级干部,地级市以及其他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主任是科级干部)。
街道办事处是基本城市化的行政区划,下辖若干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有极少数的行政村。 街道办事处英文翻译Sub-district Office。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派出机关,受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领导,行使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赋予的职权。
基本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区关于街道工作方面的指示,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搞好辖区内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抓好社区文化建设,开展文明街道、文明单位,文明小区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四)负责街道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转化,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拥军优属、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改革、残疾人就业等工作;积极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常住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及计划生育工作,完成区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指标任务。
(七)协助武装部门做好辖区民兵训练和公民服兵役工作。 (八)负责在辖区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做好民事调解,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搞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绿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工作。
(十)负责本辖区的综合执法工作,维护辖区的良好秩序。 (十一)负责研究辖区经济发展的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三防、抢险救灾、安全生产检查、居民迁移等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编辑本段规章制度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联系,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二条 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十万人口以下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五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地不设立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须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区域,一般地应当同公安派出所的管辖区域相同。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任务如下: (一)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 (二)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三)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人,按照工作的繁简和管辖区域的大小,设干事若干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一人。 街道办事处共设专职干部三人至七人,内有作街道妇女工作的干部一人。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干事都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委派。
第六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非经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任务。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的办公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省、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统一拨发。
编辑本段县辖街道办事处
现在,县也可以设置街道办事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