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者63岁伙同两个老乡与一钢摸扳租赁站(个体)签定承包协议,负责钢板的清理堆码,每月按发货单结算报酬。财务将三人的报酬交由其中王姓老者,然后由王姓老者转交受伤老者。协议最上方甲方为钢摸扳租赁站,乙方为三个人的名字,但三人各执一份合同,每份合同下面签字为三人各自的单独名字和钢摸扳租赁站公章。
现老者工作受伤严重,钢摸扳租赁站不愿承担医疗费。请问:
1。老者和钢摸扳租赁站是什么关系?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
2。此协议是算老者单独与钢摸扳租赁站签定还是算三人共同与钢摸扳租赁站签定?在具体起诉过程中有区别吗?
3。老者手中的合同与签字盖章均为复印件,原件在钢摸扳租赁站手中,该合同是否有瑕疵?
4。
该协议中的免责条款:发生一切事故有乙方自行承担,该条款是否有效?
5。该诉讼该如何进行?
本人非专业法律人士,为保护农民工利益给受伤老者做代理人。希望得到各位大师道义上的支持。请详细回答,100分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