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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年被贵校录取在预防医学专业的学生,预防医学属于几级学科?进校后我可以选修贵校的一级学科吗?比如:金融.经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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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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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大学双学位教育(主辅修制)试行办法 厦大教﹝2005﹞13号 第一条 双学位教育(主辅修制)属于本科教育的范畴。厦门大学在本科教育中推行双学位教育(主辅修制)是为了充分发挥综合性大学学科优势,探索跨学科组织教学模式,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的一项教学改革措施。
     第二条 双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完成辅修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毕业论文和其它教学环节,总学分不低于45学分,考核成绩合格,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经学校核准、颁发辅修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主辅修制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一级或二级学科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完成辅修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主要课程30学分以上,经学校核准、颁发辅修本科专业证书。
   第四条 申请修读双学位(辅修本科专业)的资格 1、 入学满一学期的在校本科生; 2、 主修专业课程无不及格者。   第五条 申请修读双学位(辅修本科专业)的程序 1、 开设辅修本科专业的学院提出招生计划,并经学校批准; 2、 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后,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向教务处报名; 3、 教务处与招生学院根据招生计划对学生进行择优录取,公示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4、 学生凭录取通知办理选课手续,缴纳辅修本科专业学费,参加课程学习即取得辅修本科专业学籍。
     第六条 辅修本科专业实施专门的教学计划。学习周期一般安排2年。辅修本科专业的课程设置以学科类通修课程和学科专业类课程为主。辅修本科专业的教学计划由开设专业的学院组织制订,教务处批准实施。
  学生可以根据本人能力和时间许可,安排每学期选修辅修本科专业开设的全部或部分课程。   第七条 辅修本科专业设置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相同或要求低于主修专业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辅修本科专业设置的课程学分、程度要求高于主修专业的,学生不能免修。
  但学生可于学期初向任课教师书面申请部分免听,经过批准、并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以上者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八条 辅修本科专业课程要进行考核。  课程不及格要进行重修。考核及重修办法参照《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3年版)第十条的规定。
   第九条 辅修本科专业须与主修专业同年结业。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年限内未能完成辅修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如本人愿意,可以提出延迟本科毕业的申请,以继续完成辅修本科专业。  学生因为辅修本科专业申请延迟本科毕业以一年为限,而且不能超出本科生在校的最高年限(四年制为六年、五年制为七年)。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颁发辅修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不另颁发辅修本科专业证书): 1、 获得主修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2、 完成辅修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它教学环节(总学分不低于45学分),成绩合格。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颁发辅修本科专业证书: 1、 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资格; 2、 未能达到第十条规定要求、但完成辅修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主要课程学分(不低于30学分),成绩合格。
   第十二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本科专业)的学生毕业时未能达到颁发辅修本科专业证书要求的,已获得的辅修本科专业课程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任选课的学习成绩载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辅修本科专业课程成绩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中止辅修本科专业学习资格: 1、 主修专业课程累积达到6学分需要重修者(已经重修合格的课程不计算在内); 2、 有考试作弊记录者。 第十五条 课程组织与编班 1、 申请辅修本科专业的学生人数达20人者,采取单独开班的形式;申请辅修本科专业的学生人数不足20人者,采取插班的形式、或不开班。
     2、 为避免主修专业与辅修本科专业课程时间冲突,辅修本科专业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短学期、周末或晚上。 3、 辅修本科专业于每学期末组织下学期的选课。选课管理由开设辅修本科专业的学院负责。
   4、 学生须按辅修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顺序和要求选课,未经办理选课而参加听课、考核者,成绩无效。   第十六条 辅修本科专业的学籍管理由开设辅修本科专业的学院负责。 第十七条 学生应于本科毕业前一个学期递交授予学位或辅修本科专业证书、或结业的申请。
  开设辅修本科专业的学院接到学生申请后,应组织对学生辅修本科专业的学业成绩进行审查,并提出授予学位或辅修本科专业证书、或结业的意见,教务处进行复核,学校批准。  学校向符合规定者颁发辅修本科专业证书或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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