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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经济补偿金未拿到为由拒绝在解除劳动合同上签字?

我在一国企,曾签订过经济补偿金协议。但因为经济原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是很及时。现在单位又要改革,极有可能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后再同意在解除劳动合同上签字?另外在我签字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单位是否有责任支付我的“三金”?

全部回答

201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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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劳动合同未解除之前,单位就有义务为你缴三金! 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按你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是否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后再同意在解除劳动合同上签字? 当然可以!和单位协商!

2010-06-10

102 0
    您好! 只要你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即要帮你缴纳三金。 如果你的是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用人单位不能无正当理由而解除你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只有当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出现或者双方协商一致时,这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此外,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用人单位要与解除劳动关系时,你可以提出以上的抗辩。
   如果你自己想离开,那么理所当然可以提出用人单位对自己的经济补偿金。而且这了是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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