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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立案期限

加害人并没有连续施暴,只是一击,加之当时其言语表达,应认定为施暴人目的在于“贬低公民人格”!加之本人无任何过错!属于使用合法权利(检举)!受法律保护!突显案件性质恶劣!本人计以“侮辱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是否按治安案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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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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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害人并没有连续施暴,只是一击,加之当时其言语表达,应认定为施暴人目的在于“贬低公民人格”!加之本人无任何过错!属于使用合法权利(检举)!受法律保护!突显案件性质恶劣!本人计以“侮辱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是否按治安案件立案?! 无论楼主是否喜欢听,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感觉还是有必要给你说清楚:从你之前介绍的情况看,你的这个案件无论如何构不成侮辱罪。
     所谓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你提到的这个案件是使用了暴力以及其他方法(辱骂等),贬损了你的人格,但没有达到侮辱罪所要求达到的“情节严重”的地步。
   你肯定会说你“无任何过错!属于使用合法权利(检举)!受法律保护!突显案件性质恶劣”。  但是,你可以去法院尝试一下,这样的情节一定不会被认定为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地步。
   司法实践中,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苦口良药,希望楼主能够理解、重视。其实,在过去的几天,许多朋友已经提醒楼主了,本案构不成侮辱罪,只能按照伤情的后果来处理。达到轻伤害就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轻微伤则只能立治安案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拘留、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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