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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履行合同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吗

  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履行合同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吗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履行合同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吗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分公司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本身不是法人,不是《民法通则》的适格主体。
   但另一方面,分公司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组织”,是《合同法》的适格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和履行合同。 那么我就有这么一个问题,如果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和履行合同时与他人发生纠纷,那么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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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2

78 0
法律明确规定分公司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只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下属的分公司,即使对外以分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其最终承担后果的主体都是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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