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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在女方所在地交过社会抚养费,现在男方所在地又要求再交

我和老公都属于非农村户口,女儿2000年出生,后2007年又生一男孩,我户口在娘家邵阳,老公户口在邵东,2个孩子的户口跟老公在一起,今年邵东计生办下通知,要缴纳社会抚养费3.2万,录过笔录,但当时争吵过,没有签字。后来我带孩子回娘家,被娘家计生办抓住,按当地的罚款条例,罚了我3千,开具了全国社会抚养费统一发票,如今,邵东这边不承认那边的发票,要求我们按邵东的处罚条例再罚款,请问,我们是否要再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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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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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是按照户口所在地办理,以后上学、社保都要在户口所在地出证明。所以说,邵阳无权出具罚单,邵阳是无权干涉。

200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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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因此,既然你已经在娘家按当地的相关规定罚款3000元,且有计生办开具的全国社会抚养费统一发票,邵东这边不应当再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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