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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区级)征收农民的住宅用地(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所必须经过的法律程序有哪些????地方政府总是想方设法征用农民土地转让给开发商从中获利,农民有什么办法反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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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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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府(区级)征收农民的住宅用地(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所必须经过的法律程序有哪些????地方政府总是想方设法征用农民土地转让给开发商从中获利,农民有什么办法反击呢??? -------------------------------------- 1、农民的住宅用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政府征用后则转为国家所有,当然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并进行安置和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 2、征收土地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你们可以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区政府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即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是以区政府为被告,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0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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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在的胳膊扭不住大腿 但自己的权益还是得靠自己争取 对你说的情况 如果补偿安置各方面程序违法你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既然征收了政府也一般不会违规操作的

200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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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征用的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2009-10-30

98 0
只能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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