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其它 保险法

急求解答39岁男人在大约3分钟之内死亡原因

  急求解答:39岁男人在大约3分钟之内死亡原因,及相关责任问题!!! 我姐夫现年39岁,是个泥水工,在昨天中午12:00粉粉完墙收工走路去附近一家米粉店吃米粉,当时一边吃烫米粉,一边喝完了一瓶冰冻啤酒,到12:25时突然倒下去,同坐一张凳子的同事顺势抱住,只见他眼睛翻白连呕三声后就不再动弹了,大约110几分钟后120急救中心赶到抢救时已晚,证实人已死亡。
  死亡后不久嘴唇乌黑。
  没有口吐白沫的现象(桂林市当时气温大约35度左右)请求各位热心网友们提供解答! 另外请求解答:如何找他们建筑商、和包工头理赔? (他家里条件非常差,他老婆身体差,做不了重活,他妈70多岁,两个小孩,大的12岁,小的4岁) (他在那个工地做了10天,好像没有工伤保险,死的地方不是在工地,不知如何追究他们的责任?大约可以获得多少赔偿?)在此我替死者及家属向您致敬!! 。

全部回答

2009-09-30

0 0
     不同意以上老师的意见,您姐夫虽然没有直接和建筑商签定劳动合同,但是自用工之日起他们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这一点也为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确认,您姐夫作为建筑商的职工有权获得工伤认定,另外您姐夫作为建筑民工的中午吃完饭后下午会继续工作,这可以从法律上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应当按工伤对待。
     关于建筑商没有给您姐夫交纳社会保险的问题,不影响您姐夫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您现在当务之急是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一般在司法局内部)申请法律援助,先对建筑商提起劳动仲裁,并要求先予执行赔偿,因为包工头一般没有那么大的财力进行赔偿,当然在包工头财大气粗情况下,可以以雇工死亡为由直接对包工头提起民事诉讼。
     附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

2009-10-02

33 0
我认为找包工头 建筑商索赔基本没有胜算! 你姐夫是在米粉店吃米粉喝冰啤酒时发生的情况,应该咨询律师是否向米粉店提起诉讼,你们是否要求过检验米粉以及啤酒?有没有对你姐夫进行尸检?是否你姐夫的自身身体原因?这些都是要考虑的问题。

2009-09-30

44 0
    我姐夫现年39岁,是个泥水工,在昨天中午12:00粉粉完墙收工走路去附近一家米粉店吃米粉,当时一边吃烫米粉,一边喝完了一瓶冰冻啤酒,到12:25时突然倒下去,同坐一张凳子的同事顺势抱住,只见他眼睛翻白连呕三声后就不再动弹了,大约110几分钟后120急救中心赶到抢救时已晚,证实人已死亡。
    死亡后不久嘴唇乌黑。没有口吐白沫的现象(桂林市当时气温大约35度左右)请求各位热心网友们提供解答! ··根据你的叙述看,他属于猝死,原因很可能是由于过度劳累、乍一放松、饮酒刺激,引发心脏猝死或脑溢血而死亡。
  嘴唇发黑,可以排除中毒,确认为窒息缺氧的征兆,故,心脏猝死的可能向较大。   另外请求解答:如何找他们建筑商、和包工头理赔? ··可能回答l你不愿意听、接受不了,但,回答是义务,至少,你们可以参考。
   ··他和包工头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还不是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处理。死亡,基本排除包工头的责任,也不是工伤,属于自身突发疾病,包工头只能道义上扶助,依法没有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他家里条件非常差,他老婆身体差,做不了重活,他妈70多岁,两个小孩,大的12岁,小的4岁) ··经济困难是实际情况,包工头应当尽力扶助。 (他在那个工地做了10天,好像没有工伤保险,死的地方不是在工地,不知如何追究他们的责任?大约可以获得多少赔偿?)在此我替死者及家属向您致敬!! ··雇工,没有保险并不违法。
     2009-09-30 07:28 补充问题 从死者下班到死亡不超过30分钟,如果是因为中暑和疲劳而死的话是否可以判定为工伤, ··雇工,也没有工伤保险。
   。

2009-09-30

47 0
你的思路是错误的, 1如非他杀或食物中毒 脑溢血之类的突发疾病的话或是你说的中毒此事可按工伤走,跟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实践,工作中的用餐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工伤认定并不以单位没有工伤保险而不适用 2如食物中毒可追究 餐馆的责任 我的电话010-58422278免费 xiaobolawyer@

2009-09-29

46 0
    补充一下: 现在的企业,像这种抚恤金、丧葬费,根本就没有。别说是民营、个体或其它企业,就是国有大企业,都不一定执行。 楼上所列举的条款,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早就过时了。
   一般来讲,企业能出个花圈,派个代表,就已经很仁至义尽了。 抚恤金、丧葬费……,我看只是一个画饼而已。   1、劳动法规定的很清楚。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请注意,这里有一个“依法”。
  按照提问者的描述,他依照什么法律那条条款享有津贴? 2、《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颁布于1997年,距离现在已经有十多年了,是否有效尚不可知。这部法规从名字上看,一是“暂行规定”,现在废止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二是说的“职工假期死亡”,看提问者的描述,是在假期吗?根本就不是。因此即使现在有效,也不适用于本部法规。 再退一步说,即使条件符合,使用于此地方法规,请问“非常一般人”,现在(尤其是广东地区),有哪个企业执行这条规定。
   死读书,读死书。不可取 。

2009-09-29

45 0
     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吧,报案中务必要求尸体检验,以便得出死亡的切实原因。 关于楼主提到的向建筑商、包工头索赔问题,看来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他们只能按照非工伤的情况依法支付一定的抚恤金、安葬费和经济帮助。
  因为这样的后果不仅不属于工伤的范畴,其死亡原因现在也看不出与他们有什么因果关系。    目前也只能等待法医学死亡鉴定了。 至于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待遇标准,大致如下-- 1、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
   3、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保险法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工伤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其它
保险法
债权债务
涉外法律
保险法
保险法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