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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建立一年仍旧不签合同!

劳动关系建立一年仍旧不签合同,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不签的,应该支付双薪。请问:这个劳动关系应该是08年之后开始计算一年吗?一年后仍旧不签合同的,对单位的处罚是不是只处罚一样,即视为“已签”而不再支付“双薪”了?

全部回答

2009-08-13

0 0

1、这个劳动关系应该自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开始计算,即2009年1月1日。 2、一年后仍旧不签合同的,除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时间,截止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

2009-08-14

61 0

  看来你应该是看过法条了, 1。从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日起算一年,即08年1月1日。 2。
  双罚的时间区分两种情况: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未定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一个月不罚,正常工资,后11个月支付双倍工资; 超过一年未签订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即“满一年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天)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直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止,同时第一年后11各月仍执行双罚。

2009-08-14

47 0

假如你是08年前进入企业工作的直到现在的。按照法律,08年2月到09年1月这11个月内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并视为09年1月后于企业签订无期限合同。

2009-08-13

60 0

    按国务院2008年9月18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即从2008年2月1日起按双倍工资支付。
  

2009-08-13

47 0

海天一色回答很好,补充一下,如果单位不支付双倍工资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到当地劳动局进行仲裁。

2009-08-13

31 0

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就开始计算,被视为“已签”仍然要支付第一年的双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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