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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的共有关系

第三人侵害共有物时,每个共有人均可行使全部的物上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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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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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共有人对于第三人,可就共有物的全部,行使基于所有权所产生的物权保护请求权,不以其份额为限,以实现保护共有物的目的。第三人对共有物为妨害时,各共有人可以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
  依照《物权法》第三章的规定,第三人对共有财产有妨害危险的,共有人可以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第三人侵夺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如对无权占有、侵夺共有物等,每个共有人均可追夺,或者依法提出诉讼请求。
  但回复共有物的请求,如果共有人仅为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为共有人的全体利益的,则不得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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