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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谴散

律师你们好: 本人在珠海从2002年2月20日公司到工作现在,2008年7月1日签了三年的合同,合同到2011年7月1日到期。现公司更换新公司名称,(实际是在原来的公司及工作地点只是将部门划分出来改为另外一个公司名称),要求重新签定新合同按新员工入职。公司方面答应给我出证明,证明我的工龄。我想问的是公司出的此份证明有没法律效应?如果不答应公司的要求,能否得到相应的谴散费,能得多少的补尝?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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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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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更换新公司名称(实际是在原来的公司及工作地点只是将部门划分出来改为另外一个公司名称),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以及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也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   2、公司要求重新签订新合同按新员工入职的做法,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侵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是不能够接受的。
   3、“公司方面答应给我出证明,证明我的工龄”意义不大,但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相关凭证使用。因为你从2002年2月20日进入公司工作到现在,是通过公司保存的入职时填写的职工登记表等原始记录(档案)体现的,而非一纸证明。
     4、不答应公司的要求是你的权利,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你相应的经济补偿(7。
    5—8。5个月工资)。 。

200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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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 所以,公司更换新公司名称或是将部门划分出来改为另外一个公司名称都不影响原有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必另签订亲的劳动合同。   如果由于方的原因,公司要与员工解除合同,则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费,标准是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
   。

2009-07-21

42 0
    本人在珠海从2002年2月20日公司到工作现在,2008年7月1日签了三年的合同,合同到2011年7月1日到期。现公司更换新公司名称,(实际是在原来的公司及工作地点只是将部门划分出来改为另外一个公司名称), ··这是公司分立,新公司是法人单位。
   要求重新签定新合同按新员工入职。   ··如果你同意,是可以的。 公司方面答应给我出证明,证明我的工龄。我想问的是公司出的此份证明有没法律效应? ··如果新公司与原公司是一回事,证明有效,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如果不答应公司的要求,能否得到相应的谴散费,能得多少的补尝? ··你就是辞职,原因是劳动条件发生变化,是公司的行为造成的。   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标准是一年工龄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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