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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纳贪污公款,事发后把钱全部补上,还用承担法律责任吗?

一朋友是出纳贪污公款,大约10万左右,事发后把钱全部补上,被单位开除, 他的钱全部还清了,请问还用承担法律责任吗?是不是只要单位不上告。可以不用追究法律责任呢?

全部回答

200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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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法律上来说,贪污公款,只要是公款到手,犯罪就已经完成,即犯罪既遂。这时你朋友犯罪已经成立。 2。事后归还的行为,属于量刑上的酌定情节。法官可以适当考虑该情节而决定是否给予刑罚处罚。
   3。贪污行为是由公安机关立案后交由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不是由单位决定是不是告的问题。  因为这时检察院是行驶国家公共权力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行为。起诉权定罪权由国家行使,不是由单位行使。
   4。你朋友的情况,司法机关可能会以我国刑法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立案不起诉。决定权在司法机关而不是单位。

2009-03-23

646 0
你可以到问法网问下。

2009-03-23

671 0
  你朋友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刑法第384条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但是既然你朋友已经归还了款项,而单位又没有报案,那么他自然不用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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