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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早点休产假,可以吗

我怀孕1个月了,因为,从事的工作与电脑有关,而且还有夜班,想提前休产假,因为我不属于晚育,只能享受90天的产假,可我想等3个月后就休产假,休完90天后,我就再辞职!不知道可以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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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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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怀孕1个月了,因为,从事的工作与电脑有关,而且还有夜班,想提前休产假,因为我不属于晚育,只能享受90天的产假,可我想等3个月后就休产假,休完90天后,我就再辞职!不知道可以不可以?? ···傻了,。
   如果早休产假,会扣除你真正的产假,岂不不合算? 你可以休保胎假嘛! ……保胎期间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三、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_怀孕女职工的病假工资没有特殊规定,应与一般的病假同样。
  即: 连续工龄不满2年者,按60%的计发比例计算; 连续工龄2年(含2年)以上不满4年者,按70%的计发比例计算; 连续工龄4年(含4年)以上不满6年者,按80%的计发比例计算; 连续工龄6年(含6年)以上不满8年者,按90%的计发比例计算; 连续工龄8年以上(含8年)者,按100%的计发比例计算。
     要凭医院的诊断证明为依据,且不得连续超过12个月。 关 于 产 假 产假国家规定可休息几天: 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至于男职工,其妻休产假时,他是否也有权休假照顾妻子,国家目前尚未作出规定。
    因此,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自主确定男职工是否休产假,以及时间长短与待遇。 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对于产假国家政策有详细规定: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  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您在私营单位上班,看来他们仅仅是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待遇(不少于90天),给您支付工资的。
    如何解决?一。您要看一看您们地区有没有自己的补充规定;二。超90天部分如果可取,可以考虑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向单位提出申请,不知您单位是如何规定的。 孕妇之夫按国家条例有多少产假?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
    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至于男职工,其妻休产假时,他是否也有权休假照顾妻子,国家目前尚未作出规定。  因此,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自主确定男职工是否休产假,以及时间长短与待遇 产假可以提前休吗?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
  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至于男职工,其妻休产假时,他是否也有权休假照顾妻子,国家目前尚未作出规定。  因此,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自主确定男职工是否休产假,以及时间长短与待遇。
   其实国家并没有说不允许提前休产假,这也不人道。 毕竟人有个体差异,有些人可能会需要早点休息。 所以,你可以找医生开个需要休假的证明,相信你们单位不应该为难你的!! 怎样请产假?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
    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范文 9、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 ,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10、如何理解产前休假15天的规定? 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
  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11、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 答: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  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12、按原规定休56天产假的女职工,1988年9月1日还在休产假者,如何计算产假? 答:应按本规定休产假90天计算。
   13、女职工流产应休息多长时间? 答: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14、本规定发布前哺乳期有10个月的,也有18个月的,是否都应按本规定执行? 答: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都应按本规定执行。
  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15、哺乳期满,有的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适当延长哺乳期? 答: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
    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2个月。 。

2009-03-06

266 0
1如果你的单位部门同意你休产假,你就可以休。 2没听说过单位拦着不让辞职的。

2009-03-06

268 0
休完产假就不上班应该是不可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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