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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如何计算?

我是08年1月28号进公司的,08年12月18号被公司裁了,(合同签了2年),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公司应该支付我多少赔偿金?知道的朋友帮帮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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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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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你在单位工作不足一年还不能领取到失业保险金。 2、你是在合同期限内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   解除合同只适用经济补偿,不适用“赔偿”。即没有赔偿,但你没有说明“被裁”原因,不敢轻易说是否有补偿。
  补偿的具体条件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如果你的情况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请求补偿。
    标准是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

200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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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不够一年就不得领失业金,但是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你一个月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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