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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解雇员工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我公司内分两个厂,一厂因为食堂承包给外来老板,原有的厨房员工全部合并到了二厂食堂上班。但上班人数太多,厂方,便不时解雇几个人,有些人是做了三四年,或者五六年的了,也只是多给赔偿一个月的薪水,就让员工走人,并说你们可以去劳动局。厂方的意思是,这是按劳动法办事。厂方利用这种方法达到裁员的目的。
  
  请问,厂方这样做,是有法律依据的吗? 公司将于2009年从深圳迁厂到广东另外一个城市,有大部分员工不想去的,如果不去另外一城市的工厂上班,按现在厂方的做法看来是:所有不去新厂址(其它城市)上班的员工,最多只能赔偿一个月工资。请问:厂方这样做合法吗?如果员工不去新公司上班,有没有依据要求厂方赔偿员工每年一个月的工龄补贴?也就是做多少年赔偿多少个月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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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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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单方解雇员工可以得到哪些赔偿,需要视情况决定: 1、公司将一厂的食堂承包给外来老板的做法,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厂方以上班人数太多为由,“便不时解雇几个人”,就涉嫌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而“也只是多给赔偿一个月的薪水,就让员工走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既然公司的做法违法,那么,“有些人是做了三四年,或者五六年的了,也只是多给赔偿一个月的薪水,就让员工走人。
  ”同样是违法的。仅以“多给赔偿一个月的薪水”,就做出“由于第四十一条有‘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规定,所以,如果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说明情况,则应当给一个月的‘代通知通知金’。
    这应该就是你说的‘赔偿一个月的薪水’了”的结论,显然过于草率,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在这个问题上,不敢苟同“北方狼”的观点。 3、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规定,“公司将于2009年从深圳迁厂到广东另外一个城市,有大部分员工不想去。
    ”很显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按现在厂方的做法看来是:所有不去新厂址(其它城市)上班的员工,最多只能赔偿一个月工资。
  ”既违法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不能够接受的。 劳动者有权以“迁厂到广东另外一个城市”,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由,拒绝前往。  由此产生的争议,适用上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得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根据工作年限)。
   。

2009-01-02

244 0

初步解答如下:1、关于工厂食堂合并解除员工的补偿,至少是干一年补一个月的工资,而不是总共才补一个月的工资;2、关于工厂搬迁地址,对于合同未到期的员工,如果不愿意去新的地方工作,同样按照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3、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

2009-01-02

213 0

公司单方解雇员工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对党办企业,彻底失去信心。

2009-01-02

242 0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所以,企业无论是内部调整机构设置,还是到外地另开辟市场都属于该规定的三或四项的规定,这是显然是合法的。 2、至于“赔偿”,这是谈不上的。因为劳动法是只有存在过错,才有赔偿,企业改制不属于企业的过错,没有赔偿。
  实际上,企业与员工解除合同应该“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非常可惜,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只有第一项有补偿,而你说的情况所适用的三、四项,是没有补偿的。 但由于第四十一条有“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规定,所以,如果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说明情况,则应当给一个月的“代通知通知金”。
  这应该就是你说的“赔偿一个月的薪水”了。   遗憾。

2009-01-02

241 0

    我公司内分两个厂,一厂因为食堂承包给外来老板,原有的厨房员工全部合并到了二厂食堂上班。但上班人数太多,厂方,便不时解雇几个人,有些人是做了三四年,或者五六年的了,也只是多给赔偿一个月的薪水,就让员工走人,并说你们可以去劳动局。
  厂方的意思是,这是按劳动法办事。厂方利用这种方法达到裁员的目的。  请问,厂方这样做,是有法律依据的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厂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给予一年工龄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代通知金。
   公司将于2009年从深圳迁厂到广东另外一个城市,有大部分员工不想去的,如果不去另外一城市的工厂上班,按现在厂方的做法看来是:所有不去新厂址(其它城市)上班的员工,最多只能赔偿一个月工资。
    请问:厂方这样做合法吗? ···劳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果有利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可以协商解决,工人不随迁的,应当照上面的标准进行经济补偿。 如果员工不去新公司上班,有没有依据要求厂方赔偿员工每年一个月的工龄补贴?也就是做多少年赔偿多少个月的薪水。
   ···补偿方法和上面的方法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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