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可以申请上海居住证积分吗
积分制里好像没有这个。以下是居住证积分事项。如有帮助,望采纳。谢谢!!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办法,上海将实行居住证积分制度,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持证人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可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同住子女可在上海参加中考高考,符合条件的仍可以申请“居转户。 上海市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目前为120分。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细则如下:基础指标 : 1。年龄指标的分值最高30分 2。教育背景指标最高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全部
积分制里好像没有这个。以下是居住证积分事项。如有帮助,望采纳。谢谢!!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办法,上海将实行居住证积分制度,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持证人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可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同住子女可在上海参加中考高考,符合条件的仍可以申请“居转户。 上海市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目前为120分。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细则如下:基础指标 : 1。年龄指标的分值最高30分 2。教育背景指标最高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定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相应积分 3。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相应积分 4。
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加分指标 : 1。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2。
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指标最高100分 3。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100分 4。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期领域服务范围是指环卫领域 5。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地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最高分值20分,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期间,远郊重点区域是临港地区 6。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7。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 8。
获得本市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9。获得本市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10。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的表彰奖励,积110分 11。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指标最高分值40分减分指标 : 1。
持证人3年内申请积分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2。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3。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注意事项 :此外根据积分规则,持证人的总积分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 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新版《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逾期60天未签将注销,逾期60天未办理签注手续的,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直接注销。
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之前的30日内,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上海居住证》需要办理人员携带以下材料去街道办理即可。 (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五条(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并确认后签字,同时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