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耕地占用税根据不同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实行有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标准。国家规定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如下: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地区,2元至1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至2亩的地区,1。 6元至8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至3亩的地区,1。3元至6。5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1元至5元。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幅度不能超过上述规定税额标准的50%。 各地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税额标准幅度以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全部
耕地占用税根据不同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实行有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标准。国家规定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如下: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地区,2元至1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至2亩的地区,1。
6元至8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至3亩的地区,1。3元至6。5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1元至5元。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幅度不能超过上述规定税额标准的50%。
各地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税额标准幅度以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为了协调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避免舭邻地区税负差别过大,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财政部分别核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标准:上海市为9元,北京市为8元,天津市为7元,重庆市为4。
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5个省均为6元,辽宁、湖北、湖南等3个省均为5元,河北、山东、江西、安徽、河南、四川等6个省均为4。5元,广西、贵州、云南、陕西等4个省、自治区均为4元,山西、黑龙江、吉林等3个省均为3。
5元,内蒙古、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5个省、自治区均为2。5元。西藏自治区至今没有开征此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规定所属各县(市、区、旗)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加权平均不得超过财政部核定的平均税额标准。
在县(市、区、旗)范围以内,各乡镇的适用税额标准也可以有差别。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