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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福利房纠纷

  我家姐弟三人,父母的房子是当时父亲单位按工龄分的福利房,面积120多平方米,后来父亲去世,国家实行房改,根据职工的工龄再交一部分钱就可以买下,哥哥出资一万元加上父亲的工龄买的,后来哥哥说这个房子他买了就全归他,要求我和姐姐、妈妈一起和他去过户,我认为他买的也包括父亲工龄的那一份不应全归他,姐弟三人发生争执,后来考虑到姐弟之间的感情在不懂相关法规的情况下姐弟三人、母亲在无公证人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由哥哥写的协议(母亲也签了),协议规定:母亲将来去世后,哥哥给我和姐姐一人各1万元,房子归哥哥所有,我和哥哥每月共同支付没有收入的母亲生活费100元,如有其它支出均摊,后来我才知道协议不合理,按法律应退还哥哥的出资再均分房产(签订已过一年)。
   请问此协议在无公证人的情况下签订是否有效合理? 我们签了此协议是不是在获得一万元后就等于放弃其它应继承的部分?。

全部回答

200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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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的“福利房”其所有权是单位的,个人没有所有权,既然不是个财产,个人就无权买卖、赠与、继承和分配。 2、在法律上确认房屋的产权是以房产证为准的。当房改时由你哥哥购买后,该房的房产证应该是他的名字,即这房子成了他的了。 3、但那份协议书如果你哥哥签字了,则是有效的。可以按协议的约定办。如果他不按协议办,则属于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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