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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所有权问题

  我家的房子原来是单位的福利房,是以我爷爷的名义分到的。我爷爷跟我爸都是一个单位的(我爸现在还在上班,其他子女都不是这个单位的)。我们也跟爷爷住在这套房子里。(我爷爷一共4个子女。除我们以外,其他3个住在外面)1年前,单位出售福利房,我爷不买,就轮到我爸买,在买之前,我爷和其他3个子女都应单位的要求写了放弃购买的声明。
  由于有1个孩子不在成都(嫁到外地),就喊她的儿子(成年人)代她签了字(签字前跟她打过电话,她同意放弃)。就这样我爸就买下了这套房子。今年8月爷爷去世。我的问题是:1。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这分声明,我爸是否有权利购买单位福利房,单位福利房的购买程序和出售对象是哪些人。
  2。在她同意的情况下喊儿子代签的声明有没有效。。

全部回答

200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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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所谓福利房,亦称优惠房或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 我国现行政策鼓励职工购买住宅,承认福利房归购买者个人所有。
  1994年7月《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第21条规定,“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1999年2月10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明确:“对已按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鼓励购房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国家对职工购买房改公有住房的面积亦有一定的限制;购买房改房的对象亦要受限制(一般是本单位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只要你父亲属于该单位职工并且本人符合该单位购买福利房的条件,就允许。
  但是你父亲必须以个人名义购买,办理你父亲名义的房产证。如果国家及单位政策规定你父亲不符合购买条件,那他的购买行为只能是以你爷爷的名义由你父亲出资的购买行为,那房屋产权只能是你爷爷的名字,你父亲的兄弟姐妹的放弃购买的声明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即你爷爷的房产。
    你父亲要得到房产还必须由老人另行赠予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2、在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由其儿子代签字放弃购买的声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是一种委托代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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