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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个什么机构!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个什么机构,为什么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可以决定对违法人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是否需要经过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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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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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首先应当指出的是,劳动教养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审判实务中、法学理论界均存在争论。,但劳动教养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这是肯定的。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刑罚的种类没有“劳动教养”。
  (请看《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 这里对“劳动教养”只字未提。 2、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应定性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其理由是: 第一,它有法律、法规上的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劳动教养是行政强制措施”,这是人民法院认定劳动教养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第二,认定劳动教养是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并没有将劳动教养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加以规定,因此,认定劳动教养是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

200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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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伤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依靠群众监督执行的刑罚方法。  是我国刑罚种类之—,属于主刑的一种。
  管制是最轻的主刑,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按照刑法的规定:(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2)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3)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须服从有关规定;劳动中应同工同酬。
  (4)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宣布解除之。  (5)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期羁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的特征是:一是刑罚的最低档;二是不必投入特殊的改造场所,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三是劳动有报酬。
  四是羁押时间可抵刑期。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依照法律规定,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对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人,由省(区、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被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大多数为一年,少数为一年半左右,极少数为三年。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请求复议,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起诉讼的被劳动教养人可以请律师辩护。各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审查和决定劳动教养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参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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